本文转载自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http://www.gdlawyer.gov.cn/
(一)律师收费的规范性文件
1.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关于印发<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6〕611号)
2.我厅与省物价局于2006年12月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物价局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,对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规定,《通知》包括两方面的文件,一是《广东省物价局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,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;二是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》,对民事、刑事等案件的收费数额制定了政府指导价。
(二)律师费用类别
根据上述规定,律师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和办案费两种。律师费是指律师通过智力劳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报酬;办案费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、通讯费、翻译费、食宿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的调查费等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;(一)耗费的工作时间;(二)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;(三)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;(四)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;(五)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;(六)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;(七)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。
(三)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
律师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,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可以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。另外,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,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,只收取基础费用,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、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、比例、条件等先行约定,达到约定条件的,按约定支付费用;不能实现约定的,不再支付任何费用。
但下列情形不得采取风险代理:(一)婚姻、继承案件;(二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(三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(四)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。
禁止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,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、收费方式、收费数额或比例。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
律师不得私自收费,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,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。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,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。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。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。